为加强学院实验中心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实验教学,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室科技创新服务能力与管理,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12]189号)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12]194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中心包含环境与资源化学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催化与环境新材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特色农产品加工储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催化理论与应用技术重庆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天然药物研究重庆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人员为实验中心专职(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中心行政管理人员,不包含学院从事实验教学的专任教师以及专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坐班制,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全面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产生的工作量。
第四条 实验室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2)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的安全、防火、防盗与网络安全管理;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保管、日常检查、使用、回收和处理。
(3)实验室设备(含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等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维护保养、调校和维修。实验室分析测试仪器管理与测试服务。
(4)实验室物品(含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及相关手续办理;各类物资账、物、卡的管理。
(5)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前的实验设备、实验物品准备,实验教学中的巡查和故障处理,实验后的整理、维护和维修。
(6)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实验(实践)教学资料及档案。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和实验(实践)教学状态数据。
(7)拟定、实施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和进行相关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等。组织或参与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
(8)实验室、实践教学用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场地管理。开放实验室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接待来访、参观、学习、考察和外出学习、考察等。
(9)参加或接受对实验室、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评估和考核。
(10)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与专项工作,如实验竞赛,实验技能培训等。
第五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范围包括:
(1)教学实验室和公用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工作量(含危废中转站、库房、马弗炉室、天平室等);
(2)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
(3)实验中心大型精密贵重分析测试仪设备管护的工作量;
(4)实验室建设专项工作工作量。
第六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工作量按人学时为计量单位计算;工作人员的科研年度考核工作量、教学超工作量按重庆工商大学相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建设专项工作绩效由学院绩效工作小组认定。
第七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分为实验行政管理岗、实验技术岗。其中,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需履行实验中心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任务或仪器设备管理任务;实验技术岗人员需履行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任务或仪器设备管理任务;实验中心管理岗人员需履行实验中心行政管理事务、实验室安全检查、药品试剂管理、废液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岗位职责详见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量、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毕业论文开放工作量等实验中心运行的五类工作量,求和得实验室人员日常工作总量,并结合实验中心现有人员及岗位数,进行工作量的归类划分。实验室行政管理岗人员需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不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基本要求见表1。
表1 实验中心岗位数及各岗位日常基本工作量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数 |
日常基本工作量 |
1 |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
1 |
主持实验中心工作,+实验技术岗工作量的30% |
2 |
实验教学中心副主任 |
2 |
实验中心分管工作,实验技术岗工作量的60% |
3 |
行政管理岗 |
2 |
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协助主任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
4 |
实验技术岗 (仪器设备管理为主) |
2 |
原则上不小于13000人学时/年(其中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学时,如果按第七条(1)(2)(3)(4)项的工作量总量计算的当年十人平均值小于13000人学时,则以该平均值计) |
5 |
实验技术岗 (实验教学为主) |
10 |
不小于13000人学时/年(其中承担的分析测试仪器管理工作量不少于1200人学时,如果按第七条(1)(2)(3)(4)项的工作量总量计算的当年十人平均值小于13000人学时,则以该平均值计) |
合计 |
17 |
|
第十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计算依据:
实验室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按下五类工作量分别计算后计算总量。
(1)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管理的实验室总面积×3人学时/平方米
(2)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
所承担的实验课程学时数×学生人数
(3)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量
所在实验室除去单独核算管理工作量的分析测试仪器后的固定资产总值×1人学时/万元
(4)毕业论文开放管理工作量
接纳开展毕业论文实验学生人数×40人学时/人
(5)分析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
针对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公共的大型精密贵重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原则上设备原值≥15万元、使用教师≥10人、且未纳入科研团队管理的公用仪器设备,不含归口各教学实验室的工艺与工程设备。各设备计量条件根据年初确定的本年度各仪器管理人及年工作量定额核定,由设备计量基数+使用频次构成。仪器当年使用效率低、测试样品较少时,应按适当扣减本项工作量;同一仪器多人管理时,可分摊计算工作量;如仪器设备故障率高,长期不能提供服务时,不计算本项工作量;实验中心根据当年设备运行情况调整下一年度仪器年工作量定额与计量条件,新增仪器设备与报废仪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计量。设备清单及每类仪器工作定额见表2。
表2 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年工作量定额(人学时)
序号 |
分析仪器名称 |
年工作量定额 |
计量条件 |
1 |
X射线衍射仪 |
3500 |
测样数大于1200 |
2 |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
3000 |
测样数大于800 |
3 |
差示扫描量热仪 |
1200 |
测样数大于150 |
4 |
同步热分析仪 |
1800 |
测样数大于240 |
5 |
动态热机械分析仪 |
600 |
正常使用 |
6 |
比表面积与孔径分析仪 |
3000 |
测样数大于200 |
7 |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
800 |
测样数大于300 |
8 |
制备型液相色谱 |
600 |
正常使用 |
9 |
激光粒度分析仪 |
600 |
测样数大于300 |
10 |
材料万能试验机 |
500 |
正常使用 |
11 |
连续流动分析仪 |
3400 |
机时大于300小时 |
12 |
顺磁共振波谱仪 |
2000 |
机时大于200小时 |
13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1600 |
机时大于350 |
14 |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
3200 |
测样数大于4000 |
15 |
总有机碳分析仪 |
1000 |
测样数大于200 |
16 |
离子色谱仪 |
1000 |
机时大于200小时 |
17 |
气相色谱仪 |
2000 |
机时大于600小时 |
18 |
高效液相色谱仪 |
2000 |
机时大于600小时 |
19 |
扫描电子显微镜 |
2500 |
机时大于200小时 |
2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800 |
正常使用 |
21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2000 |
机时大于250小时 |
22 |
荧光分光光度计 |
500 |
正常使用 |
23 |
紫外可见光谱仪 |
500 |
正常使用 |
24 |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
600 |
正常使用 |
25 |
凝胶渗透色谱 |
300 |
正常使用 |
合计 |
|
39000 |
|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助岗制、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制、预约制。仪器管理人需按时维护仪器,保障使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助岗制学生、科研团队指定人员的仪器设备培训工作,发挥分析检测设备科研服务师生的作用。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实验中心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学生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实验中心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与责任大小,及时报送学院,并学校、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如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实验指导工作量、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生产实习工作量等,其工作量计算按学院有关办法执行,均不计入实验室日常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按学校相关科研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 条实验中心根据工作人员完成的日常工作总量和工作质量,组织并考核各工作人员当年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并报学院审定。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达不到额定工作量、且不服从实验中心工作任务安排的,按岗位核定的日常基本工作量相应比例扣减其津贴发放。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日常工作总量超过13000人学时,即本办法核定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额定工作量,实验中心按超额人学时核定的岗位个数向学院申请超额部分的岗位工作绩效;学院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0二四年九月一日